公众讯息 为了工钱琐事三人发生口角后,二人失去理智,竟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将另一人杀害。11月28日上午,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永昌、葛仁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由二人一次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
2002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赵永昌、葛仁芳与被害人张某某三人爬上停靠在成都双流火车站的一装煤敞车车厢。在车厢上,三人因工钱问题发生口角。而后,被告人赵永昌和葛仁芳商量“弄死”张某某,二人遂采取按腿、勒颈等方式控制张某某,并用葛仁芳随身携带的钉锤多次猛击张某某头部,导致张某某头部失血性休克死亡。二被告人在确认被害人死亡后,将尸体就地掩埋在煤车之中后逃逸长达十年之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永昌、葛仁芳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综合情况,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讯息来源: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周志刚 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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