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张松 何伟)今年以来,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积极践行“两学一做”教育活动,将“两学一做”贯彻到每一件执行案件中,倡导全体执行干警和谐执行,阳光执行。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采用强制执行与和解执行相结合的方式,顺利执结一起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2014年5月18日,某装饰部与王某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工程款为70000元。装修完工后,王某尚欠装修工程款24500元。原告某装饰部多次索款未果后,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立即支付剩余装修款24500元。经法庭传票传唤,王某未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昌吉市法院缺席判决被告王某支付装饰部剩余装修款245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实王某系个体建筑商,从事建筑行业多年,完全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昌吉市法院对王某做出拘留15日的决定。
2016年10月31日,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协商,期间,王某对剩余工程款的金额没有异议,但是陈述原告装修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该予以扣减。双方矛盾较大,为防止矛盾激化,执行人员赶往工程现场实地查看,发现装修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鉴于目前的情况,原告同意就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扣减,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王某一次性支付工程款23750元并当庭履行,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本可以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数额进行执行,但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就此次装修达成了一致意见,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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